節能燈具與電動機車汰換補助
本補助計畫案於110年6月10日函文首次公告大寮區公所及監督委員會所屬各回饋里辦公室。
111年5月11日第一次修正辦法,降低學校資格證明文件及取消機車汰換回收相關證明文件(即購買新電動機車就可申請補助) 以鼓勵本案之推動。
111年9月23日第二次修正辦法,
本計畫配合111年6月30日可寧衛蘇伊士公司更名為「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計畫名稱與細節修訂,其補助計畫原始精神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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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計畫說明
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大發廠第四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承諾事項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議審查通過日起十年內,提供廠區附近社區節能燈具以及安裝費用的補助,並協助廠區附近社區居民汰換老舊燃油機車為電動機車,特訂定「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節能燈具與電動機車汰換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二條 計畫權責
本計畫以本公司管理課為執行單位,負責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及查驗。
第三條 補助數量及期間
1. 補助數量:節能燈具3,000組,電動機車200台。
2. 補助期程:補助全程時間自110年8月1日起至120年7月31日止,各項目補助期程分配如下。
(1) 電動機車,總共劃分3期,各期時間及數量如下:
a. 第一期: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補助100輛。
b. 第二期: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補助75輛。
c. 第三期: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補助25輛。
d. 如各期補助數量未用畢,可延至隔年累積續用,第三期以後之餘額,持續用至120年7月31日止。
(2) 節能燈具:自110年8月1日至120年7月31日止,共計10年,每年分配300組燈具,10年共3,000組,如當年補助數量未用畢,可延至隔年累積續用,並持續用至120年7月31日止。
3. 申請補助期間:110年8月1日起至120年7月31日止。
4. 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用罄,本公司得公告終止補助與提前截止計畫。
第四條 設備汰換補助原則
1. 節能燈具:
(1) 補助對象: 高雄市大寮區轄內之政府機關與學校、社區活動中心、集合住宅及民眾。
(2) 補助條件: 汰換既有整組 T5/T8/T9 之螢光照明燈具或傳統鹵素燈具為具節能標章系列之LED燈具,汰舊換新後之照明燈具應包含燈座及燈管。
(3) 補助額度:燈具以及安裝費用的50%。
2. 電動機車:
(1) 補助對象: 高雄市大寮區轄內之民眾。
(2) 補助條件:小型輕型電動機車係指時速低於45公里,功率低於1.34匹馬力的電動機車,普通輕型電動機車係指功率低於1.34匹馬力但時速高於45公里,或功率介於1.34~5匹馬力的電動機車,普通重型電動機車係指功率介於5~40匹馬力的電動機車,大型重型電動機車係指功率超過40匹馬力的電動機車。
(3) 補助額度: 小型輕型補助新台幣5,000元,普通輕型補助新台幣6,000元,普通重型補助新台幣8,000元,大型重型補助新台幣10,000元。每戶限補助一台。
第五條 申請文件與程序
1. 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者,於設備汰換完成後檢具「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附件一】,備妥補助相關文件後,逕洽本公司承辦單位或郵寄送達收受單位。
收受單位:可威環境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831 高雄市大寮區大發工業區華東路25-1號
電話:07-7879572
收件人:管理課節能補助方案
2.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1) 機關用戶:高雄市大寮區轄內行政機關,其以機關名義申請者,應以正式公文提送相關申請資料。
(2) 學校:設立證明文件。
(3) 社區活動中心:里辦公室或社區發展協會以正式公文提送。
(4) 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5) 設籍於高雄市大寮區轄內之民眾: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之影本
3. 設備汰換購置證明文件影本
(1)燈具:
a.燈具採購及安裝合約,應有明細供檢核燈具數量、規格及費用。
b.無合約者,應提供燈具採購及安裝費用證明,包括發票、收據、或其他佐證資料。收據應載明產品型號及費用,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且載明銷售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如為收銀機統一發票或二聯式統一發票其上應載明產品型號及費用。 如為開立電子發票之店家,需提供出貨明細(明細上需有產品型號),或於電子發票上以手寫產品型號。
c.上述各購置證明文件皆需填寫完整,不得缺漏,若有塗改情形,需申請單位簽章。
d.未能提供可供檢核之證明文件者,不予補助。
(2)電動機車:
a.新購電動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註明申請補助者之姓名及新購車輛牌照號碼)。
b.新購電動機車之整車、牌照號碼照片。
第六條 補助審查作業
1. 書面審查
(1)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公司節能燈具與電動機車汰換補助計畫小組進行審核,並於收件後30個日曆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2) 經審查未符合相關規定或申請資料缺漏者,將電話通知申請者進行補正,其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7個日曆天內進行相關資料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將駁回申請。
(3)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一律以電匯轉帳撥款(匯費內扣)。
2. 現場輔導及抽查作業
(1) 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本公司得抽樣進行電話查詢或安排現場查核,申請人不得規避防礙或拒絕,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輔導及抽查作業,或經查驗與申請表所載不符者,將駁回申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2.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3. 申請者資格不符。
4. 申請補助項目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5.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程。
6. 申請日期超過申請補助期間。
7. 經查證有囤積、轉賣或逕行退換補助產品之情事。
8. 未配合本公司進行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9. 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不包括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高雄市環保局對電動機車之新購及汰舊新購之補助)。
10.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者。
11. 預算用罄並經本公司公告終止補助。
第八條 本次公告如有未盡事宜,本公司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